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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施行十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迎来了首次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日前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今年7月27日。如果你有什么宝贵建议或意见,请一定要及时登录中国人大网提交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背景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已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是2007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初期的73倍,平均每个行政村有近3家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1%,社均成员60户。产业分布广泛,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艺、旅游休闲农业、电子商务等多领域多业态。服务领域拓宽,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探索出股份合作、信用合作、专业合作社再联合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甚至出现许多“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影响和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取消同类限制 明确业务范围
为顺应实践发展需要,草案取消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亮点二: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
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业务,辽宁、安徽等地制定了专门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山东省开展了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目前,全国2 000多家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草案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须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目的是为成员在合作社内部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互助业务活动,不是专门的信用合作社。
亮点三:增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专章
草案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明确其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草案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亮点四: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规定
形形色色的“空壳社”“挂牌社”等假合作社损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声,侵蚀了国家有限的财政投入。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草案还就成员新入社和除名、盈余分配,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